(电监安全[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管理,规范电力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地电力监管机构及各电力企业要充分认识电力安全隐患管理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通过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化源头管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电力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并形成闭环管理;同时积极配合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撑,用于改善设备设施条件、更新改造老旧装置以及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等。
(三)加强培训教育。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营造浓厚氛围。
三、监督管理
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电力企业的指导监督,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对于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改正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单位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相应安排部署,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后续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随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