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依法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无偿划转、资产核销等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交易过程透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处置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合法合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章 处置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产权转让: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无偿划转: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或者不同法人实体之间发生的无偿资产转移;
(三)资产核销: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注销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选择具体处置方式时,应综合考虑资产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对于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在进行产权转让时,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底价。产权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实施无偿划转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请相应级别的财政部门备案。划转完成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资产核销前,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拟核销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核销申请需逐级上报至有权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预或参与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来,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简要概述,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个基本框架参考,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