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第二条 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并确认以下条件已满足:
(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齐全;
(四)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验收小组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查。
(三)验收合格后,各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四条 备案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工程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条 监督与处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期望能够有效提升湖北省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