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管理行为,提升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与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国家出资设立或控股的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各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分配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民主,执行高效有力。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强化战略规划管理,围绕主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员工培训,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各类风险隐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带头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全体员工共同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有。
以上就是《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一系列规范化的管理措施,促使国有企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