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时,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行政区划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确保决策科学合理,程序公开透明,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群众意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保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行政区划调整
第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调整、区域范围变动等内容。
第六条 行政区划调整应当基于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三)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行政区划调整申请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并附具详细的调整方案及相关说明材料。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收到下级政府提交的行政区划调整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经过充分论证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通过上述《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旨在完善我国行政区划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