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基本权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停工留薪期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经济补偿。
根据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若工伤职工仍需继续治疗的,应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心理辅导等。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总之,《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工伤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视,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希望各用人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