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旅馆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旅客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辖区内所有从事住宿服务的各类旅馆(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等),以及提供短期居住服务的相关场所。
第二条 登记制度
旅馆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住宿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确保入住信息真实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 每位入住客人均需填写《住宿登记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验;
- 对于无身份证件的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或外籍人士),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登记手续,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 客人离店时应及时注销其住宿记录。
第三条 数据管理
旅馆应当建立健全住宿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存储完整、传输安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复制或泄露住宿信息。同时,系统应具备与公安部门联网的功能,以便实时更新和核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有权对辖区内旅馆的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第五条 法律责任
旅馆经营者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 故意隐瞒或伪造住宿信息;
- 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 拒绝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请参照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处理。
以上内容旨在通过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操作流程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旅馆业住宿登记管理体系,从而实现既保护公民隐私又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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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上述内容是基于假设情景编写的示例性文本,旨在满足您的需求。实际工作中应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调整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