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城市供热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冬季供暖需求,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城市供热定义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热设施向城市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城市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原则,确保供热质量和安全运行。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太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与建设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经营许可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用户权利与义务
城市供热用户享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格热源的权利,同时应当按时缴纳热费,遵守用热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用途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
第八条 安全管理
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加强供热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 监督检查
太原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十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条例的实施,旨在为太原市的城市供热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让广大市民能够享受到温暖舒适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