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监管效率,确保施工安全与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
二、系统建设要求
1.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覆盖主要施工区域、材料堆放区、出入口等关键部位。
2. 视频监控设备应具备高清画质、夜视功能,并能实现24小时不间断录制。
3. 监控数据需实时传输至指定的监控平台,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使用与管理
1. 施工单位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建设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监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监控数据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或篡改。
四、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旨在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建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