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内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指导、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八条 居住地发生变化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流动人口申报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对于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流动人口,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享有依法享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有权了解与其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服务措施,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流动人口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流动人口能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