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全文)】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涵盖教育、医疗、科研、文化、公益服务等各类机构。
本规定旨在明确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纪律、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处理办法,确保处分程序公正、透明、合法,同时保护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等现象的发生。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工勤等岗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对于在编人员与非在编人员的处分,应根据其岗位性质和职责范围进行区分处理。
二、处分原则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必须基于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不得凭主观臆断或道听途说。
2. 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处分决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处分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 惩教结合、宽严相济:既要严肃查处违纪行为,也要注重教育引导,帮助受处分人员认识错误、改正问题。
4. 分级分类、区别对待: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处分档次。
三、处分种类及适用情形
1. 警告:适用于轻微违纪行为,如迟到早退、工作态度不端正等。
2. 记过:适用于较严重违纪行为,如工作失职、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3. 降级:适用于严重违纪行为,如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等。
4. 撤职:适用于重大违纪行为,如贪污受贿、严重失职渎职等。
5. 开除:适用于触犯法律、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处分程序
1. 调查取证: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机构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听取陈述: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处分人的陈述和申辩。
3. 集体讨论:处分决定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或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4. 书面通知: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5. 申诉机制:被处分人有权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严格执行本规定,有助于提升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推动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