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张三
身份证号:11010119850101001X
联系电话:13812345678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号
被申请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四
联系电话:010-88888888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的相关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技术员一职,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2023年8月15日下午14时许,申请人在进行设备调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导致右手被机器夹伤,随即被送往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手拇指骨折伴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5天,期间医疗费用由申请人自行垫付,共计人民币2.5万元。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向公司负责人报告情况,但公司未按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亦未支付任何相关费用。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自行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于2023年11月5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其应尽的赔偿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恳请依法裁决:
1. 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8万元;
2. 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人民币4万元;
3. 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2万元;
4. 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人民币1万元;
5. 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此致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字):张三
2025年4月5日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劳动合同复印件;
3. 工伤认定决定书;
4. 医疗费用发票及诊断证明;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