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东】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与使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保障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明确岗位职责、招聘流程、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及退出机制等内容,确保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岗位设置与职责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的岗位。岗位设置应遵循“因事设岗、按需配置”的原则,优先安排长期失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等群体。
各岗位职责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交通协管、治安巡逻等。岗位设置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分配岗位数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招聘与录用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招聘公告应通过政府网站、社区公告栏等渠道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应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年龄、学历等条件应符合岗位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组织面试或技能测试,确保人岗匹配。
三、岗位管理与培训
上岗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为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保障其合法权益。
定期开展岗位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法律法规等方面,确保岗位人员能够胜任工作。
四、考核与奖惩
建立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出勤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岗位人员,可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力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调整岗位或解除合同处理。
五、退出机制
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不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应及时调整或退出岗位。退出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后续就业帮扶工作。
六、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岗位设置、人员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将进一步推动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助力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