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且能够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3. 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4. 拟定的施工单位已确定,并签订了正式合同;
5.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工程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5.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7.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如涉及);
9.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审批程序
1. 受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 核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监督管理
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
2.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4.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一些具体规定,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执行。希望通过对施工许可的有效管理和监督,能够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生活环境。